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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犬只管理条例,重庆哪些狗不能养(重庆养人)

2023-07-27阅读量: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2年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207号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4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从事犬只经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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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2年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207号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4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14日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

(2022年12月14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犬只免疫和登记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四章犬只经营

第五章犬只收容、认领和领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从事犬只经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应急救援犬、海关缉私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实行养犬分区管理。

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开展本辖区犬只防疫、流浪犬只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

第六条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养犬登记管理,捕灭狂犬、处理涉犬治安纠纷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计划,对犬只防疫、犬尸无害化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和占道经营犬只等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等工作。

民政、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收集辖区养犬信息,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物业服务企业、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劝阻和制止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

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第八条对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并可以向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第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和氛围。

第二章犬只免疫和登记

第十条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单位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专门养犬的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

(四)有专人负责犬只管理。

第十一条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重点管理区犬只繁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九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条件的芦饥尺其他个人、单位或者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每户,按照固定住所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饲养大型犬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禁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肢塌的标准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市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通过陪高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犬只免疫、登记、识别、追溯等管理信息共享,为养犬人办理犬只免疫、登记等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免疫证明发放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

一般管理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便民原则,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养犬人也可以到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犬只免疫。

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

第十六条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犬只个体识别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一般管理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时,协助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八条一般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个人身份证件;

(二)固定住所信息;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材料:

(一)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二)植入电子标识或者采取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形成的犬只个体识别信息。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五)养犬用途说明及安全管理措施;

(六)犬只饲养场所证明;

(七)看管犬只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八)植入电子标识或者采取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形成的犬只个体识别信息。

进口犬只应当按照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规定执行。

养犬人对申报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养犬条件的,发放养犬登记证明;不符合养犬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需要对犬只是否属于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进行核实的,审核时间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对于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以及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经登记饲养的犬只,应当发放犬牌。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发放电子养犬登记证明、邮寄犬牌等方式为养犬人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养犬管理电子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养犬人身份信息或者单位名称,养犬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三)犬只免疫接种信息;

(四)植入电子标识或者采取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形成的犬只个体识别信息;

(五)登记发证的单位名称和时间;

(六)养犬人违法养犬行为记录;

(七)犬只伤人记录;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养犬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或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转让犬只或者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不再饲养的;

(二)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

犬只被依法没收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证明。

犬只被注销登记的,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应当保存原始养犬管理档案信息。

第二十三条犬只电子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重新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养犬登记证明、犬牌损坏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坏或者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养犬人和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虐待犬只;

(二)防止和制止犬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防止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

(四)携犬进行户外活动时,携带的犬只应与本人控制能力相适应,并应当使犬只与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六条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候车(机、船)室、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图书馆、影剧院以及设有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宾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二)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未征得驾驶员、同车其他乘客同意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

(三)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或者损毁他人财物;

(四)将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带入重点管理区;

(五)饲养有严重伤人记录的犬只;

(六)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

(七)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未进行栓养、圈养,或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

(八)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出户未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

(九)遗弃饲养犬只;

(十)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十一)在住宅区内违法从事犬只养殖、出售、诊疗、寄养、培训、理容、收留等活动,扰乱公共秩序;

(十二)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三)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不立即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养犬人、管理人有前款第一项至第十二项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有前款第十三项行为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管理人应当妥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犬只病死的,养犬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做好病死犬只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公布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

养犬人、管理人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农业农村部门投诉、举报,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采取绝育措施。

第四章犬只经营

第二十九条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

经营犬只的集贸市场、养殖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

犬只诊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犬只经营者应当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已售出犬只的来源、检疫、购买人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条出售、运输犬只或者举办犬只展览、演出、比赛等活动的,应当附有检疫证明。

第三十一条犬只经营者发现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

重庆养大型犬有什么规定没有

重庆养大型犬有什么规定没有?

1、注册登记

在重庆市,养大型犬需要进行注册登记。家庭养犬的业主在办理房产权证时,可以与办理登记的同时进行。新购进大型犬的业主则应将犬只到当地的兽医站进行免疫注射,并持相关证明到当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

此外,重庆市政府要求所有养犬人都应该养成良好的养犬习惯,将养犬证明、兽医免疫书、犬只信息档案等放在明显位置。

2、养犬场地要求

在重庆市,养大型犬需要有相应的场地条件。业主应根据犬只的品消仔种和体重,为其配备大小适宜的生活空间。为了保护公共卫生,养犬人不能李桥迅将犬只拉在公共场所或者楼道中。

对于一些特殊品种的大型犬,重庆市政府规定必须在符合条件的养犬场所内养殖。同时,业主还应在养犬场地内设置防护措施,避免犬只逃出栏杆。

3、日常管理要求

养犬人在日常管理中也需要遵守一些特定的规定。首先,重庆市规定养犬人应该定期梳理宠物犬的毛发。此外,在遛狗时,应该牵着狗链和犬只一同前往指定区域散步。

为了保护市容市貌,重庆市政府实行了一整套犬只粪便处置规定,养犬人需要将宠物犬排泄物进行妥善清理,不得遗留在公共场所或者市区绿化带上。

4、养犬限制

在重庆市,养大型犬也存在一定的限制。一些品种的犬只,如斗牛獒、藏獒等,需要养犬人上报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养殖和出售。此外,在城市居住区内,养黑、土种、母犬等品种的犬只被禁止。

重庆市政府还哪此规定,每户家庭养犬数量不得超过两只,而且犬只的体重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所有养犬人也应该避免在小区或者公共场所内让犬只长时间吠叫影响他人生活。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拟定不准弃养犬只,你认同么

你好,我感觉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拟定不准弃养犬只,这个是比较好的条例,是可以认同的。无论从安全考虑,还是善待动物来说都是有必要的,这些规定有助于促进饲主文明规范养犬,胡局锋也反映着社会大众的期待。

一,弃养犬只会对社会安全带来风险。无主的流浪猫狗,一般活跃在城市公园、社区或城乡结合部地带,它们的出现,和社会上遗弃饲养犬只的行为不无关系,它们裤晌除了生活上没有着落、生存境况堪忧外,也会给社会带来风险与负担。被主人遗弃的狗,面腊哪临着流浪漂泊、生死未卜的命运,而他们的流浪状态,也会给公共安全造成隐患。

二,提倡善待动物。生活中,造成动物弃养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动物患病、走失以及主人的迁居流动等,但无论如何,主人都要充分考虑动物的生存和公共安全,在开启养宠之旅前,就要评估自身能力和饲养条件,善始善终,即便无奈要和宠物告别,也应为宠物找好安身之地。

三,弃养犬只会对社会管理带来压力。对狗主人来说,既然选择了它,就应该拿出负责任的态度,珍惜它的生命安全,并对社会负责,而不能不考虑后果随意处置。如果被遗弃的犬只携带病毒、攻击或惊吓周围过往行人,后果不堪设想。倘若流浪狗意外离世,也涉及遗体处理问题。弃养犬只自行无序繁殖,还会增加属地部门的管理成本,目前收容所、救助站或民间爱心组织、动物保护协会等机构,所能救治的流浪狗数量终究是有限的。

所以请善待动物,和谐相处。

重庆哪些狗不能养(重庆养人)

我国各个省份地区的养犬管理条例大同小异,但是具体标准上还是有些区别的,其中重庆禁养犬种主要针对各种烈性犬只,那重庆禁养犬有哪些呢?

1、藏獒

藏獒排在重庆禁养犬名单第一位,这种犬种以体型较大性格凶猛闻名,典型特征是警觉性高,领地意识极强,对主人极为忠诚,在领地内对陌生人有强烈敌意,善于保护主人及其财物。藏獒有忠心护主的天性,不仅是游牧民族的佳保护犬,同时也被认定是国王、部落首长的佳护卫犬。

2、中华田园犬

重庆哪些狗可以养?相比于其他省市重庆的养犬规定还是比较宽松的,对于大型犬没有禁养规定,更侧重与禁养烈性犬,而中华田园犬虽然一般性格比较温顺,不容易主动攻击人类,可以群居,地域性强,容易饲养,忠诚度高,曾广泛用于农村的看家护院和早期的狩猎,但如今串串狗、混血狗较多,所以性格并不稳定。

3、高加索犬

重庆禁养犬类主要规定的就是烈性犬,所以高雀猛腔加索犬一定是不能养的,该犬种是现存体型大的犬种,有“犬中之王”的美誉,成年后的体重可达70千克以上,从外表上就一幅“生人勿近”的模样,属于超大型的犬类。该犬种初生活在黑海和里海之间的山区畜牧地,它们被当地人繁殖选育,用来与狼搏斗,保护畜群,这造就了它勇猛强悍、服从主人、护卫领地的本能。

4、纽波利顿犬

重庆禁养犬种名单中纽波利顿獒犬也是必然在内的,这种犬曾经是意大利黑手党的护卫犬,会听从主人命令,但凶猛起来会咬死人。国外大多将这三种斗犬列为危险或具攻击性犬种,限制饲养。台湾地区要求这三种犬只必须戴上口罩,有成年人伴同,并以长度不超过一点五公尺的绳链牵引,才能出入公共场所。香港地区则严格实行限养手段,不允许这三种犬只上街和出入公共场所。

5、非勒犬

巴西菲勒也是重庆禁养犬只之一,该犬种结实魁梧,有着令人害怕的外表,是一个凶猛的品种,有着超强的追踪能力,当它发现猎物时,不是攻击,而是困住猎物直到猎人赶来,这一特殊能力为其赢得了较好的声誉,因为它能把逃跑的奴隶完好无损地交给奴隶主,由于它体形大且有攻击性,许多国家禁养该品种。

6、波尔多犬

重庆哪些狗不能养?波尔多犬也是不能养的,该犬种初在法国南部用于狩猎野猪和熊,后来用于牧牛,在它们悠久的发展历史中它们扮演了许多角色,曾经做为战争服务的军犬,放牧犬,也曾充当过著名的斗兽场斗狗,与愤怒的公牛、凶狠的熊争夺荣耀。虽然它们外表可怕,其实对家人很温和,特别是对孩子,但是又因为其潜在的侵略性,对无养狗经验的人来说应该持谨慎态度。

7、杜高犬

杜高犬也是重庆禁养犬种,这种犬原产于阿根廷的科尔瓦多省,是为了护卫庄园防卫、狩猎凶猛的美洲狮以及在美洲泛滥的野猪的护卫犬知尘、猎犬而孕育,杜高有非常强的耐力,不仅是优秀的大型猎物狩猎犬也是著名的斗犬犬种,性格上统治意识强,会为了领地不断和其他犬打斗,尤其雄性的杜高更是如此。

8、中亚牧羊犬

重顷衫庆哪些狗属禁养犬?中亚牧羊犬也是不允许饲养的,该犬种是高加索犬的近亲,这种勇猛无畏的牧羊犬几百年来一直被用作羊群的守卫犬,它们有着古老藏獒的血统,当年蒙古人远征欧洲时这些犬也一同前往,这种犬对主人及家人顺从,但在家庭以外,它们试图支配其他犬类并对陌生人保持警惕,传说用眼神就能指挥羊群和威慑外敌。

9、加纳利犬

西班牙加纳利是一种由斗犬发展而来的犬种,当然也必然是重庆禁养犬之一,它的祖先可能包括当地濒临灭绝的巴迪诺马杰咯犬,以及引进的英国獒的后代,在20世纪初,斗犬在大多数欧洲国家流行,具有顽强性格的加纳利得到迅速发展,主要用来打斗,多年来加纳利犬一直被许多国家评为伤人致死多的犬种,并被大部分国家禁养。

10、土佐犬

重庆哪些狗禁养?世界有名的日本土佐当然也是不能养的,这个犬种是非常神秘的日本大型竞技斗狗,训练后的土佐犬被誉为世界上凶猛的犬类之一,被誉为东方斗犬之王,它体形巨大,动作敏捷,不爱吠叫,勇敢无畏且非常聪明。这一犬种的培养目的是产生在斗犬比赛中天下无敌的斗犬。

重庆禁养犬种完整名单: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必须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的,除遵守本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

重庆市将以下22种犬只列为烈性犬、攻击性犬:包括,藏獒、狼狗、中华田园犬、高加索、纽波利顿、巴西菲勒、波尔多、杜高、中亚牧羊犬、西班牙加纳利、日本土佐、标准牛头梗、卡斯罗、韩国杜莎、美国斗牛、斯坦福斗牛、爱尔兰猎狼、比特、重庆犬、罗德西亚背脊犬、英国斗牛獒、英国獒犬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重庆能养什么狗?

推荐饲养:哈士奇、金毛犬、拉布拉多、贵宾犬、雪纳瑞、腊肠犬、博美犬、约克夏梗、柯基犬等犬种。

关于重庆犬只管理条例的内容,到这里就结束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点击下方的推荐文章。